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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体育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是指教体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教体局、各单位、各部门在数据管理工作中分别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

(二) 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开数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公共资源。 

(三) 各单位(各部门)明确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做到数据管理全过程有规可依。 完善数据共享与公开安全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五条 采集数据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各单位采集数据均需经过充分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数据与已有数据的关系,数据采集机制、经费保障等。

第六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条 数据采集均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在不同地点储存备份,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各单位(各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包括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间数据的共享,市教体局与其他市直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九条 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教体系统所有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教体系统所有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条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 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一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

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

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

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签订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限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  以任何方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数据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公开,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数据。数据资源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型。

第十七条 公开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可予以公开。

第五章 数据销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数据的实效性和安全等级及时对数据采取回收或销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

第十九条 数据销毁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采用确保数据无法还原的销毁方式。

第二十条 数据销毁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数据的销毁,要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数据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涵盖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等全过程的数

据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数据风险评估,确定数据共享、公开类型,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市教育体育资源保障中心负

责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教育体育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共享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数据安全管理与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经反复催促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在全市教体系统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或者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