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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介绍

市二高体育(运动队)训练与竞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是在学生普遍参加班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把部分运动成绩好的学生,按特长组织成若干运动队,进行课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材。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业余性、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进行身体全面训练和基本技术训练,在保证增进学生健康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各种身体素质,以获得多种多样的运动技能,为他们将来身体发展和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打下稳固基础。

第三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循青少年身心特点和循序渐进原则,注意吸取优秀学校体育课余训练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课余训练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学校

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组建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队伍,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并按规定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条 学校应确保每年生均公用经费的3%-8%用于体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每学年应对照《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目录》查漏补缺,及时添置及维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学校应在法定工作日的课余时间安排运动队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如需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安排训练,由学校批准,家长签字同意,方可安排。

第八条  学校课余训练应选派技术技能过硬、专业理论知识丰富、乐于奉献的体育教师出任教练。并为其创造学习和进修条件,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

第九条  学校主管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出面协调好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家长等方面的关系,取得他们对训练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课余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学校应为参加课余训练的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医务监督。一年至少安排运动队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并告知监护人。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营养补贴。

第十二条  学校运动队外出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比赛,原则上至少安排两名以上教师随队管理。并安排好衣、食、住、行等后勤工作。对于因外出比赛耽误学习的学生,应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安排提供补课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课余训练目标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制定课余训练教练员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方案,辅以奖优罚劣(奖优以训练补贴和绩效考核的形式落实),以保证训练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对体育教师组织早锻炼、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一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练员

第十五条  教练员(教师)应按照训练规律和原则认真撰写训练计划(包括年度、学期、月、周、课时计划),对运动队的建设和训练要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和目标,并根据学校实际,合理安排训练时间。

第十六条  在制定计划时和训练中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科学、合理安排训练密度和强度。

第十七条  教练员(教师)要加强对运动员的安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教育运动员训练时要认真检查体育器械,科学、合理地使用,提高运动员的自我保护与自救意识。

第十八条  教练员(教师)每次训练提前到岗做好场地、器材等相关准备,整个训练过程教练员必须全程在岗指导,并注意观察学生的训练反应等情况,即时对训练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教练员(教师)每次训练结束必须有针对性安排放松练习,并帮助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效放松,直至最后一个学生离开训练场地。

第二十条  教练员(教师)在课余体育训练的过程中,注重育人为先原则,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班主任、任课老师、监护人汇报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教师)要认真组织好校内各项群体竞赛活动,定期开展校际体育竞赛交流,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做到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教师)应积极争取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四章        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支持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对运动员(学生)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定期与其监护人沟通与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品行、学习和生活,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好文化学习与运动训练的关系,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与任课教师要积极发挥体育特长学生在学校及班级体育活动中的骨干作用,对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学生)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时,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安排好外出比赛学生的文化补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教育局、体育局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有违反上述工作条例的学校和个人教育局、体育局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一)不按标准配齐配足体育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无故闲置的;

(二)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田径队等运动队和每周训练少于三次或参加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待遇的;

(五)教练员在训练和竞赛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伤害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