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二高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二高教育教学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11.工作期间擅自脱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
12.造谣、传播谣言影响学校声誉、干群和师生关系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3个月,记过期限为6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12个月。
第三条 学校及各处室发现教职工可能存在第一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的意见。
第四条 给予当事人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处分、开除等处分应由主管科室或学校提出建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备案。
第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当事人有第一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主管科室或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主管处室对当事人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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